杭州市红缨第二幼儿园章程

(2021年11月2日经第一届第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1年12月13日经园务委员会通过,经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1年12月23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创建“快乐、和谐、朝气”的品牌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园全称为杭州市红缨第二幼儿园,英文表述Hong Ying Second Kindergarten;园区住所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长滨街85号;邮政编码为310000;官方网址为https://www.hzgsedu.cn/site/hydeyey/index.Htm。

第三条 本园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本园为公办全日制省二级幼儿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招收3周岁以下的。本园设计规模为12个班级。

第五条 本园的宗旨: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本园的业务范围:幼儿保育、幼儿教育。

办园愿景:回归教育原点,让教育自然发生,让幼儿在充满童趣、回归本真的绿色智谷中葆有天性,挖掘个性。创办一所温暖有爱的幼儿园,成为孩子们的第二个乐园。

园风:尊重(Respect)博爱(Caritas)、真知(Veritas)、自由(Liberty)

办园理念:回归教育原点,唤启儿童智慧

办园特色:打造充满童趣、回归本真的智慧谷

第六条 幼儿培养目标为葆有天性,释放童真,唤启智慧。

第七条 本园建立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结合幼儿园“回归教育原点·唤启儿童智慧”的办学理念,园徽以樱桃色的原点作为logo的设计基础。将体现教育热忱的“红”字重点凸显,英译为“HONG”并予以特殊含义,将“h”童趣化,长颈鹿,代表潜能、挑战与智慧,还有一层意思代表home,表达“幼儿园即是家”的概念,寓意把二幼乐园打造成孩子们的第二个家,让孩子都爱园如家。代表形象为“Youyou ”和“Dudu”

第二章 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幼儿

第八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适龄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十二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尊重幼儿的财产权。

(五)其他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本园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领导、负责幼儿园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幼儿园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教代会、民主党派及其他组织的作用。

第十七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九)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十)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八条 中共杭州市红缨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所有教职工(代表)组成,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相应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及园务扩大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

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团支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及园务扩大委员会会议,对幼儿园重要工作的方案、幼儿园发展的长远规划以及学年度工作、人员奖惩、财政预决算的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以及其他涉及的重要工作进行研究。

第二十一条 本园按编制设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园长、副园长、办公室主任、教科室主任、教学部主任、总务主任、团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和园区主任。

第二十二条 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实行以园区主任负责制为核心的一体化管理。下设办公室、教科室、后勤、卫生保健等内部管理机构,分别执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共杭州市红缨幼儿园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账目由拱墅区教育局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审查和监督,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本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园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致力于“回归教育的原点,唤启儿童的智慧”的教育理念,打造以此为教育特色的优质教育品牌,突显场所精神,以独特的“魔方”作为智慧的象征,六个面代表幼儿能理解、敢挑战、乐坚持、总好奇、会创想、勤善思的品质,同时也是园所注重五大领域整体协调发展和留白于幼儿的体现。

第三十一条 本园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出版的教材,以《幼儿园完整课程》、《体验式学习与发展课程》、《游戏发展成长课程》3套浙江省核定的基础课程为主,并基于教材开展幼儿园课程园本化的实施。幼儿园有权依照新《纲要》精神对幼教课程进行改革,开设适合自身发展的符合幼儿园办园理念的园本课程。遵循课程改革原则,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第三十二条 “启智课程”是基于本园特点开设的园本总课程,以回归生活,唤启智慧为核心理念。从尊重、保护和启发幼儿的哲学天性出发,以哲学的立场思考儿童教育问题,深入解读游戏精神内涵,遵循儿童天性,回归儿童生活,引导儿童用游戏的方式体验探究、追问思考,因而,可以说启智课程是基于儿童本位、生活本位的一种教育哲学的实践活动,更是一种儿童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三十四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五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六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三十七条 本园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依照规定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维护教职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本园教职工的基本编制数为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每班两教一保,班级幼儿数低于班额标准的为两教半保、一教两保或一教一保,行政及后勤管理人员为4名,每90名幼儿配备一名炊事员。面向全省招聘优秀教师,督促教师参加进修与培训,所有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本园制定各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度,严格定编定岗,依照岗位责任,从严治校。

第四十条 本园实行园区间教师岗位循环制,每学年重新组合新生班保教人员,保证各园区教师在党团员、教龄、骨干比例、职称、专业优势以及个性特点等方面的互补,达到最佳组合,保证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五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园执行上级有关幼儿园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的幼儿园卫生与保健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努力营造绿色、自然、温馨、富有探究趣味的校园环境。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设有专职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关注幼儿心理健康。

第四十三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四条 本园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饮酒。卫生保健人员定期向家长举办卫生与保健讲座,积极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老师将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各个环节之中。

第四十五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十六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并向家长公示,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四十七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四十八条 本园自觉遵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定期对幼儿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第四十九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五十一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第五十三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议、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等形式,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五十五条 本园依靠上塘街道办事处、皋亭社区、上塘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六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

第五十七条 本园办学资金由拱墅区教育局提供,经费形式为财政补助。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五万元。本园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等。

幼儿园应勤俭办学,做好全年预算,以“均衡发展,资源共享”为前提管理经费,根据园区幼儿数、建设情况、作用发挥等授权园区园长合理使用经费,杜绝浪费。在职教职工福利待遇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代理制及临时工作人员执行幼儿园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园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九条 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或跨学期)进行收费。

第六十条 本园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园积累资金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园外投资。全部投资和校产归幼儿园所有,受法律保护,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 本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园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教育局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园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收取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本校每学期末向家长提供收费结算清单。

第六十四条 本园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盘查。转让、报废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园资产归国家所有,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本园重视乐厨房、智慧馆、涂鸦坊、悦读吧等专用教室的建设,为幼儿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第六十五条 本园重视学校的档案建设和管理。本校设有档案室、档案员,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七十条 本园维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利。

第七十一条 本园教师应自觉遵守幼儿园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各项合法义务。

第七十二条 本园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积极为教师的专业成长创造条件。教师的继续教育及培训应根据幼儿园发展需要,以自主研修、在职进修、专业修炼为主要手段。

第七十三条 本园支持和鼓励教师走“终生学习型教师”的发展道路。倡导教师积淀自己的教育教学思想、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个性、开创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

第七十四条 本园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岗位聘用制”。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园将按照上级政策和幼儿园实际,不断调整用人制度。

第七十五条 本园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按上级政策和幼儿园实际,科学定编定岗,依照岗位职责,实习岗位管理。

第七十六条 在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事政策的前提下,本园面向全国招聘优秀教师。

第七十七条 本园依据《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法》及区教育局、幼儿园的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职务、晋升工资、评比先进、实施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本园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一)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不完成幼儿园交给的工作任务,给幼儿园工作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幼儿、体罚幼儿,影响恶劣者;

(四)严重损害幼儿园声誉和荣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十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党章规定,与杭州市红缨幼儿园等成立中共杭州市红缨幼儿园支部委员会,隶属于中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委员会。

第八十条 幼儿园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场地。支持党员开展线上、线下党组织生活。

第八十一条 幼儿园支持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负责人参加园务会议,党支部开展有关活动邀请行政领导班子中的非党员成员参加。

第八十二条 幼儿园工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支部意见;幼儿园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六条 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园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