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长征中学用工管理制度(修正稿)
第一章总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
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一、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职工。
二、教师招聘方面,在聘用前,对教师、各类用工人员进行身核查和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一经发现不得录用);
三、学校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
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四、学校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学校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事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五、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考勤制度
(一)作息
1.教职工实行坐班制(具体办公时间见学校考勤说明)。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者须自觉到办公室做好记录。不记录者由书记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条例处理。
2.上班时间应注意仪容仪表,服装整洁、规范。
3.上班时间严禁上网聊天、炒股、打牌、下棋、网购、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4.上班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鼓励教工在校内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
5.学校中层领导7:30之前到校,无工作任务老师8:00前到校。男55周岁及以上,女50周岁及以上教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早上8:30前到校,下午16:30后下班。疫情期间,之后无工作任务的任课老师(不包括班主任、年级长、中层、校级)可以16:55离校。(与学生错时)
6. 学校工会、办公室联合其他工会小组定期不定期对教工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每月反馈。
(二)病事假
1.教职工请病假应上交医院证明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请事假由校长室审批。请病、事假须先填好书面请假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离校,特殊情况要在最快时间内补假。病、事假遇到节、假日按机关事业管理规定要连续计算,并每月报教育局备案。
2.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十个月以内的女教师允许走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长室批准。走班期间不再享受急需假。
3.返校三天内不办理补假手续者(以请假条为准),按旷工处理。
(三)急需假
1.急需假以半天为单位(不到半天以半天计),不得影响教学和工作(晨会、教工大会和教研活动等各级各类既定与临时性集体活动与会议,不得请急需假)。教职工请急需假由年级长或分管部门领导审批,中层干部请急需假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请急需假须先填好书面请假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离校。
2.急需假每月封顶请二次。
3不得私下换课请急需假,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校长室审批。
4.急需假非常规性福利,如无必要,不建议教工使用:办公室对急需假情况进行记录,鼓励全勤,不使用急需假。
(四)临时外出
临时外出时间控制在1小时内,确有急事最多不超过2小时,上班后和下班前1小时不属于临时外出时间。销假时间请回校后再来办公室登记。
(五)其它
1.教工公出(公事、会议、教研活动等),需按通知要求事先安排好工作并到有关处室办好公出手续。
2.调休:住校值班可在无工作任务情况下调休半天,当月有效,不累计。参加学校组织献血的教职工可享受二天休息时间(如遇双休日不补假)。
3.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婚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培训制度
(一)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证职工的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等培训工作。
(二)学校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三)岗前培训,新入职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相关培训,尽快适应本岗工作。
(四)在岗培训,关心职工的成长发展,每年进行相关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支持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提升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学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学校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4.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学校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学校。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学校而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学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按规定承担经济补偿。
1.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学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学校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4.学校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学校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长征中学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