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杭州市大关苑实验幼儿园
使 用 说 明
一、为贯彻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和“六五”普法规划文件精神,推进依法治教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参考样本。
二、公办幼儿园章程参考样本,旨在为全市公办幼儿园制(修)订幼儿园章程时提供指导,为管理现代化提供思路与参照,并为全市学校制度文化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为完善幼儿园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幼儿园办园特色,公办幼儿园制(修)订章程,可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目。
四、【 】及其内文字为条标,“说明”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两者仅作幼儿园制(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正文中列举上位法或依据应写全称,下位的校内规章制度名称一般不以书名号写出。
五、章程标题为二号宋体字,各章标题为三号宋体字,各条序号为三号黑体字,正文为三号仿宋体字。
六、在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进程中,发展为两个以上园区的单法人学前教育集团,应及时修订幼儿园章程;两个以上法人组成学前教育集团,应另行制订学前教育集团章程,规约各方关系与运作规则。
杭州市大关苑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章程
(2013年8月27日经第 四届第 三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3年9月23日经园务委员会通过, 年 月 日经 教育局同意备案,自 年 月 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全称为 杭州市大关苑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英文表述为 Hangzhou Daguanyuan Experimental Kindregarten Education Group 。
大关苑园区住所地址为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43号 ,邮政编码为310014;微博名称为大关苑实验幼儿园;官方网址为http://www.yejychina.com/School/Index/index/sid/32 。
北软园区住所地址为 拱墅区祥园路251号,邮政编码为310015,微博名称为大关苑北软;官方网址为:http://www.yejychina.com/School/Index/index/sid/31 。
第三条 本园由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隶属于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管理。
杭州市大关苑实验幼儿园大关苑园区为公办全日制浙江省一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杭州市大关苑实验幼儿园北部软件园区为公办全日制浙江省二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大关苑园区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招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办园规模为 9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70 人。
北软园区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招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办园规模为12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360人。
第五条
办园理念:
集团坚持“多元发展、快乐成长”的办园理念,探究幼儿多样化的学习方式,探寻幼儿成长的多元途径,发展孩子多种智能,促进孩子的快乐成长。
办园目标:
倾力打造“快乐成长”教育品牌,坚持“五精”管理(精细服务质量、精致管理人文、精彩特色教学、精英队伍壮大、精心品牌打造),依托各园区之间各自不同的办园历史、地理环境、文化特色,促进文化品牌的打造。
第六条 幼儿培养目标为 :
快乐——热情开朗、积极自信
成长——健康向上、乐学聪慧
教师培养目标
成为五乐教师——乐教、乐学、乐思、乐研、乐行
第七条
文化精神:深化快乐氛围 美化成长环境 优化精品家园
办园特色:节日教育、家园共育
教育理念:发现孩子快乐的源泉、培养孩子独特的气质;尊重孩子快乐的需求、创设孩子成长的空间;给予孩子快乐的教育、放飞孩子成功的梦想。
第八条
园标:
园吉祥物:
园歌:《苑幼之歌》
园报:《阳光、雨露、花》
园刊《OPEN阳光》
幼儿园重大节日:园本节日——成长节(每年11月初)、快乐节(每年6月份)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三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本集团实行园长负责制,园区主任具体负责分管的制度执行,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对内主持集团全面工作,园区主任按照本章程具体分管园区的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全面主持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幼儿园办学质量。
2.督导集团的教育工作、卫生保健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及财务后勤管理工作,促进各项任务的有效完成。
3.负责制定集团的发展目标和学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总结。
4.监督各个园区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及各项制度、教职工考核制度、教职工聘任制等)的建立、修改和组织、实施。
5.负责集团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岗位聘任制,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调配工作。
6.全面督导各园区主任对该园区教职工的考核工作,指导、检查和评估。
7. 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参加并指导业务学习和教研活动,经常巡视幼儿园、深入班级了解教育教学情况。
8.负责召开每月的集团班子会议,并负责好园区之间的资源调配,促进各园区之间的和谐发展。
9.审批各个园区的财务开支,管好、用好园舍、设备和财产,搞好教职工福利,关心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及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10.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监督财会人员做好预算决算,合理支配幼儿园的预算内经费,并定期听取会计汇报。
11.负责集团各园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处理集团偶发性或阶段性的重大事件,负责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相关的工作情况,认真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工作的检查、评估与督导。
12. 加强与社会联系,获取新信息,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加强硬件建设和软件投入,积极打造幼儿园的文化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