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园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使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并通过幼儿园发展的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教职工权益等方面发展重大作用。
第三条 教代会是幼儿园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 教代会在幼儿园党总支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党政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则、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幼儿园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定制度,由园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幼儿园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对于幼儿园各级领导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监督办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园长行使职权,维护园长的指挥权威。园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幼儿园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照顾到幼儿园各方面人员,又体现以教学、教科研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对不适宜继续做代表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离休、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政治热情。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立。
(二)关心幼儿园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幼儿园工作有讨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
(五)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支部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3-5人,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
教代会根据每次会议的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幼儿园中层党、政、工主负责人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幼儿园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及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开二次。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长会议说明原因,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遇有重大问题,经幼儿园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幼儿园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落实、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主要职责是:
1、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报告,提出建议。
2、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必须时可以提出询问。